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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3日公布

发布时间:2024-03-22 00:47:29   来源:雷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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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天津市市容委获悉,《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今天公布,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一定要保证一段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规定要求,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相关规定,不发布公益性广告,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市容委获悉,《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八类区域严禁进行户外广告设置,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要保证与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确保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环境的靓丽风景线。

  这八类禁设户外广告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带;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规定还要求,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允许超出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设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相关的单位企业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做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

  该规定要求,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违反规定,在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要做好相关维护工作,户外广告出现残损等“缺胳膊少腿”现象要及时来维护更新,否则将被拆除取缔。

  按照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以下规定: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定时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相关规定,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市民如发现户外广告有缺失、损坏等影响市容环境形象的,可向市容管理部门反映。投诉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