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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泰州市户外广告设备管理办法》明天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3-09-21 04:24:58   来源:雷火平台

  今天上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制办主任杨歆、市城管局副局长夏建洲就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泰州市户外广告设备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飞主持发布会。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备管理办法》是我市为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专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为我市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城市户外广告应是传播商品信息、社会公益宣传的阵地,画面精美、地点设置合理又科学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一道风景线。”市城管局副局长夏建洲介绍,新《办法》明确,所有户外广告设备,即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的,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公益广告,自8月1日起都要纳入新《办法》管理。

  今后,设置户外广告设备,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设置店招标牌应当对所在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与泰州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更看重规划先行引领管理工作,规定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备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导则,确保户外广告的布局更加合理,缩小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

  市区鼓楼路国泰大酒店楼顶的一处大型户外广告设备年久失修,不仅有损市容,也存在比较大的公共安全风险隐患。近期,在市城管局帮助下,此处户外广告得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备由于长期暴露在外,风吹雨打,极易生锈、腐蚀、脱落,未经按时进行检查的户外广告设备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市城管局户外广告与夜景照明管理处处长俞云飞介绍,新《办法》明确了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备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也就是说,户外广告如果因为脱落、倒塌出现伤人毁物事故,设置人应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俞云飞说,此外,《办法》明确城管以及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类似顽疾今后将得到根治。

  《办法》还规定户外广告设备应定期“体检”。明确户外广告设备在设置期内,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未经检测的,不得继续使用。

  新《办法》还对不一样的情形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进行了细化:电子显示屏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允许超出三年;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备,公益性的不允许超出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三十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过去,户外广告设置取得许可后,只要检测合格,就能够继续设置下去,主动权在广告设置者手中,就像打了‘万年桩’,”夏建洲说,现在,户外广告达到设定期限,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如需继续设置,一定要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广告设备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并经城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置。“也就是主动权掌握在城管部门手中,这样,及时取消不符合规划、陈旧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户外广告设备也就有了政策依据。”

  新《办法》首次将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置人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管理,并具体列出拒不履行公益宣传义务、设置店招标牌未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拖欠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及店招标牌备案等九类户外广告设备管理失信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户外广告设备因不可抗力以外因素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等情形,造成他人损害”也被纳入失信行为之列。

  “户外广告设置人如被纳入诚信黑名单,将不好参加城市户外广告设备使用权公开拍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将受限,此外,诸如出国、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也将受到限制。”夏建洲说,这样,户外广告设置人将会计算违规成本,主动承担设置许可、公益广告以及安全主体责任等。

  新《办法》同时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备。俞云飞介绍,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城管部门也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其中:户外广告设备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备、建筑设计企业未在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中预留沿街新改扩建(构)筑物店招标牌设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