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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4 13:28:15   来源:雷火平台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良好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及日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财政、建设规划、物价、公安、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备,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备,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下称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显示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它设施。

  (一)独立支撑式:指用支架或支座固定放置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顶楼广告牌、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电子显示屏等;

  (三)吊挂式:指以连接装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范设置、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保证城镇容貌的整洁美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县执法局根据城镇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镇不一样的区域、路段的真实的情况,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做到合理分区,并提出具体的设计设置要求和标准。

  (一)城镇各类居住小区、组团及其它配套设施,广告设置要限制尺度,严控商业性广告,维护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

  (二)城镇商业、服务业等比较集中的区域,广告设置要丰富多彩,可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营造现代商业氛围;

  (三)严控城镇道路和广场、公园、游园、绿地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视线的明晰和通畅;

  (四)城镇出入口、车站、境内主要干道等区域,主要设置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

  (五)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县城管执法局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做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七)仿古建筑、欧式建筑应从严控制广告的数量、形式和尺寸,形式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宜采用高色彩、高对比度的色彩。招牌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或其他特色装饰细部。

  (八)法律和法规规定其他禁止设置、张贴及县政府禁止设置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示的选址意见以及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机构的设计(结构)图纸。

  第十二条县执法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备建设工程完工后,须经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广告设备工程质量、样式、材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一定要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在设置有效期内发生转让、变更,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县执法局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店招牌匾的设置期限为一年,其他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期限为两年,电子显示牌(屏)期限为五年。期满需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促销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提前两日向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依据“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备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备的,广告设置单位理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和品质衡量准则,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采取适当的防雷和低压配电等安全保护的方法,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美观、字体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无偿收回设置权。已满设置期限的,应在使用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如需继续设置,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拆除或未重新办理手续的,按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由县执法局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根据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县执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相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县执法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罚没时,一定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