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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神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4 13:27:35   来源:雷火平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神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相关证件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参与投标、竞买活动,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经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住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神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开发和利用城市空间公共资源,保护和美化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备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备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公司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县城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委托市政管理所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住建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县宣传文化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住建局对户外广告设置来管理。其中,涉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一定要符合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交通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旁边的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住建局负责编制本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通视效果。

  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第九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备;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备设计的具体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政府专门设置的户外广告位向外招租时,应当由住建局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政府宣传公益广告,需租赁户外广告位时,也应当实行公开对外招标的形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相关证件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参与投标、竞买活动,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  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等非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与场地、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的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持相关证件、广告设备设计的具体方案等文件,向住建局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大多数都用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按照住建局审批时间计算,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住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十五条  各类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备的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同时报县工商局登记,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六条  重要区域和重要路段范围由住建局确定并对招牌进行统一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   单位、城镇和乡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纸质广告,应当张贴在住建局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第十八条   取得广告设置权的经营者应到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住建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旁边的环境造成光污染。

  (四)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设施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允许超出20日。逾期不发布的,由广告经营者登记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经营服务的信息;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定时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遇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保持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断亮、残损的应及时修复,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二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备的,市政管理所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住建局批准易地设置,或者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县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期满未申请延期的,视为主动放弃设置权,由审批机关重新拍卖设置权。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住建局能够最终靠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未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住建局依法予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变造或转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街道、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内容信息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条幅布幔,摆放飘动充气装置、实物造型,采用乐队表演等形式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责令改正清理,并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挠住建局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部门和执法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