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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30 22:41:17   来源:雷火平台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办法(送审稿)》,请示市政府以规章形式公布。《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办转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完善后,形成现在的《办法(草案)》

  《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备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公司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穿城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是行政管理的交叉地带,对于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两侧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市交通运输、公路部门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存在比较大的职能争议。为了有效解决穿城公路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将穿城公路及两侧建筑区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申请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除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允许超出5年外,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30日,期满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三)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志,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经营服务的信息;

  (五)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扭,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旁边的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健康,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当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设施完好;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责令设置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对公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批准的具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备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