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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04:54:12   来源:雷火平台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高效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彰显城市人文地域特色,打造安全美观、宜商宜居城市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建(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它户外载体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广告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广告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公益宣传内容占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3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或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发改委、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如城街道协助做好相应工作。

  各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沿线、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一、二级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水务部门负责。

  其它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发布与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严格控制、安全美观、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性等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安全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相协调,并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总量。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户外广告服务监管平台、行政审批窗口等公共渠道,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和设置详规,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民和法人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技术规范和设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职责分工,分别向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需要规划部门前置核准的,还应当提供规划许可证明;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市政设施、照明设施、产生光线和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职权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据现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的意见。

  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质量或安全鉴定报告,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活动。

  第十六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申请设置公共信息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民群众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该在规范设置的公共信息广告设施内张贴,服从设置人的管理,禁止乱张贴乱涂写。

  第十八条利用公交站台、公共自行车棚、路灯杆、路名牌、公用电话亭、广场、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用地或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其中用于公益广告位的比例应达到30-50%。

  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该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原则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中公共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60%归业主。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大型户外墙面广告设施、高立柱、全彩电子屏等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安全使用年限根据其设计使用年限计算。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户外广告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延期申请,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中标或拍卖的价格缴纳户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提档升级以及专项整治经费。

  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九)不得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教育场所、名胜风景点核心景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逃生和灭火救援设施使用的;

  (五)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和外立面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墙面规划预留广告位除外);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城市、镇规划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立柱式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下列情形严禁设置:

  (一)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经许可的商业综合体除外);

  沿街两开间(10米)及以上单位(如银行、邮局等),应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设置高度不宜超过40厘米;

  滚动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1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400cd/㎡以内;字幕颜色宜减少使用红色;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不得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牌代替实体围墙、围挡。设置于工地围挡上的户外广告,广告画面应紧贴围挡,不得突出围挡,距离地面总高度应当在4米以下。

  第二十八条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不得在道路范围(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内播放广告。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设置期限内发布公益内容比例不得少于30%。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闲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履行对从事户外广告设计、经营、发布的广告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广告行业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与督查。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智慧城市、社会综治等信息管理平台,高效利用户外广告服务监管平台等科技手段,逐步提高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实现政策公示、许可备案、巡查监管、档案管理、数据分析、安全监管、考核奖惩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作为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设施日常维护方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定期保养,并做好书面记录,保存相关的视频及图片资料。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状况下,设置人应按照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材质应当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原许可手续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对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三)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设置期限届满前停止使用的或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设置期限届满,未取得延期设置审批许可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设施设置人。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所)、建(构)筑物、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履行拆除义务;设置人未履行拆除义务发生弃管的,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或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实施,并制定安全拆除专项方案,确保设施安全拆除。

  第三十七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因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统一授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法或者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

  违反规定利用机动车辆设置、播放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布广告的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查处。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人、建设安装单位、设施维护单位、设施拆除单位有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由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因户外广告设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备,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或因户外广告发布与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并将户外广告设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赋权改革的相关职责,对所辖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活动实施管理和执法,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如皋市户外广告设备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皋政规〔2018〕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