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6 05:52:27   来源:雷火平台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利用车体、墙体、护栏设置的广告;充气浮动广告、流动宣传广告、施工标志宣传牌;各类布质宣传条幅。

  第三条凡在周口市规划区域内从事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营业范围,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受理;负责城市街道路牌、店牌、招牌及占道宣传、流动宣传等小型、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广告、占地广告,须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同意后,移交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并报市规划委员会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重点商业区公共场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公开对外招标或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上缴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字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书写要规范准确。

  第十条设置的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要按规定的尺寸和材质,设置新颖、制作精美,采用霓虹灯等形式,做到白天美,夜间亮,大型建筑要加装射灯、霓虹灯和楼体轮廓灯。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备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品质衡量准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发布权后,方可经营。

  (一)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彩色效果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经审查合格后,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广告、占地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局签发意见,移交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并报市规划委员会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其它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四)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未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备,除审批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下达书面通知,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九条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小广告。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批准设置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批准设置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养护、更换;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是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常常检验核查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安全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变形、脱色、质量安全有问题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利用国有资产设施进行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国有资产租赁费。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