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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城LED户外广告22时30分后禁亮

发布时间:2024-02-13 15:30:43   来源:雷火平台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放宽了临街玻璃幕墙设置商业广告的要求,并提出烂尾楼若需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烂尾楼设置商业广告将不再按照传统的做法进行审批。

  《办法》提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提出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其中,对“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做了局部修改,将原来提出的在临街玻璃的位置不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条款删去,放宽了玻璃幕墙设置广告招牌的要求。但同时《办法》明确,禁止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不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对于做出这样的修改,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在《办法》的说明表示,这主要是今年3月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考察团,赴上海、杭州两地对城市景观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考察。事后向市政府提交了考察报告。报告中对广州市今后户外广告管理政策的调整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这中间还包括调整现行规划管理文件,对部分位置适度放宽控制。在优化设置区域适度放宽玻璃幕墙等户外广告设置政策是其中之一。本次调整涉及的区域,其具体设置条件将在规划管理文件中进一步细化。

  目前,市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少,由于亮度大,成为一大光污染源,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甚至还影响道路行驶安全。

  《办法》新增了关于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规范。《办法》提出,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显示屏上沿距离地面不允许超出35米;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还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要求,以避免形成光污染。

  今年年初,位于广州林和西路“身高”46层的中水广场全身披挂商业广告一事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也做了连续报道。《办法》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增加了对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是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的工地围墙和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提出,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任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利用工地围墙、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烂尾楼需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

  广州市法制办有关部门在对《办法》的说明中提出,过去,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纳入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由于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允许超出三个月且不得续期,既不符合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需要,也使其户外广告设置质量很难得到提升。本次修订结合创文宣传的工作要求,将烂尾楼纳入工地围墙序列统一管理,使其设置期限得以超越三个月的期限,以利于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据悉,《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中,还将专对于烂尾楼商业广告提出相关设置要求。

  《办法》还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设置规划则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明确规定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羊城晚报记者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