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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7 15:22:21   来源:雷火平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管理,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非消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八条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别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情节的文艺节目。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

  第十条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存档1年以上。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播放新闻、文艺类节目的,应当同时将信息目录、信息提要、播出时间、信息源自等内容,经专职审查人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由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的资格、显示屏的播出内容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做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经营单位做年度专项检查,该项检查应当与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有其他广告经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的,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源自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