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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22 04:56:09   来源:雷火平台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促进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公共场所、空间、市政设施、工地围墙、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灯杆、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招贴栏、宣传栏、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公司名称(简称)、字号、标牌、匾额等行为。

  公共场所设置的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推广使用外语标识标牌,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准则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铁路两侧和控制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委宣传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备专项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编制设置规范文件应结合本市不一样的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明确位置、容量、规格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管理要求。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八条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是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规划和招牌设置规范文件,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执勤岗亭,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或超过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米以上的外立面,占用建筑物消防登高救援面、排烟窗口或消防救援窗口,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及其危险设施的。

  (七)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备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小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二)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三)设置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四)符合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工地围挡体现的公益广告要有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建筑工地围挡墙体面积的30%。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将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委托统一公开出让。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十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我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招牌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申报。

  各镇辖区范围内的招牌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及本镇采用的风貌特色,对辖区范围内的招牌设置进行统一管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七条在高速和国道、省道、铁路控制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十八条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设置规范要求做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书面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书面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期限一般不允许超出2年,电子显示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允许超出4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属于市委市政府或者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具体工作方案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书面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予以审批后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备,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备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由主管部门把关,再由市委宣传部审核。

  户外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应当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允许超出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

  第二十六条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要求做设计,并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竣工后,设置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要求做好测试数据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二)每月组织重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2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每年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第三十条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任;不得将其所有的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在批准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因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拆除。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三十五条镇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其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备,指的是任意一边边长不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用地,指的是政府未出让使用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