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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3 15:10:12   来源:雷火平台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要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地布局、安全准则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的门头招牌、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标牌、灯箱、镂空字、匾额等设施用以表明公司名称、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墙体等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装置、布(条)幅、实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映设置的广告。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财政、交通、生态环境、文旅、住建、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备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第七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县域特色,与县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要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七)利用人行天桥、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第十二条门头招牌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三条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要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四条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内容要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其构筑物要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除标明业主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展示企业形象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广场、地下通道、桥涵、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一条利用第二十一条以外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需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有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三)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设施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说明,施工说明;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文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门头招牌实行备案制度,设置权人持备案申请、营业证照、法人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授权书、门头设置全景效果图、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设施结构说明、安全承诺书等资料,并于设置前五个工作日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通过申请方式获得设置权的,最长不允许超出三年;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期限核定,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要提前三十日内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的,由设置权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要与批准的展会(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允许超出二十日。期限届满,设置权人要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

  门头招牌设置期限为长期。期间门头招牌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设置权人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合法性审查,对申请资料完善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资料不完善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要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证件。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转让双方要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等有关的资料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备要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施技术规范,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和生态环保要求。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LED走字屏广告要有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内容。

  户外广告设备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权人要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要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允许超出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备必须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权人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要安全坚固、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显亮完好。设置权人要对画面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人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大风、大雨、雷电、高温及大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并采取加固、断电、排水甚至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立即组织抢险。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要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5平方米以上满两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要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自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损坏。

  批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权人。

  对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设置期限或者撤回的,已收取的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剩余设置期限退还。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因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督促设置权人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批准文件、资料,并依据设置要求实施现场勘验,责令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设置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备未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或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人要对户外广告设备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要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外广告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从2022年9月6日起生效,止于2024年9月5日,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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