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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4 09:29:11   来源:雷火平台

  2018年1月19日,《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由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凡符合条件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应当向户外广告设备所在地的区或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提出。

  汕头市政府颁布的户外广告规划和住建部的《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CJJ149-2010)是汕头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审批、监管及招牌管理的依据。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的设置还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汕头市目前发展比较快的利用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和以LED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两种类型,《规定》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就设置规范做了明确。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共有7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户外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设置总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备设置广告相关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备结构图纸及其资质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共有6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备,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在政府网站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不可以少于十五日(以自然日计),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备,应当自活动举办之日前十五日(以自然日计)提交。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能申请延期,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申请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二年。

  对设置完毕的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设施安全;加强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整洁、完好、美观,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提供保障。《规定》第四章重点对户外广告设备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责任做了系统规定,做到要求明晰、责任明确。主要内容有:对设置时限要求(第三十三条)、设置要求(第三十四条)、责任人规定(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测规定(第三十八条)、设施拆除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规定(第四十条)、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等。

  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发布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

  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发布的广告应当包括公益广告,其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可以少于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在占用市级管理范围道路、人行步道设置的工地围墙(挡)发布公益广告的,直接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其他的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个星期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招牌设置人是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对于违反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的行为,《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规定了部分处罚措施,《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管理工作实际,予以补充完善,主要内容有:备案管理的处罚(第四十五条)、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证件的处罚(第四十六条)、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时限的处罚(第四十七条)、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备安全检测和检查义务的处罚(第四十八条)、户外广告设备超设计年限或许可证件被撤销、注销等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九条)等。

  对于违反《规定》规定的设置招牌的处罚,因《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已有规定,《规定》不再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