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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2:06   来源:雷火平台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和现代化城市相协调。

  第五条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市政、市容、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受让人。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备设计的具体方案等有关联的资料,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建 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 广告经营者持租赁合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备设计的具体方案, 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按照户外广告设备使用证规定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受让方一定要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备设计的具体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不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备设计的具体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时间不允许超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批准后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备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报告。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广告经营者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广告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备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指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备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 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备逾期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备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挠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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